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佳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54号),解决我市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城乡规划工作职责
(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市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确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不受削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辖区内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区、各县(市)规划区内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乡镇、村、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各县(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负责乡镇规划的工作部门,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城乡统筹”、“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及黑政发〔2009〕54号文件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快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一)市和各县(市)所在镇要加快依法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组织编制的部门要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