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时间为2010年至2012年,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市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巴中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扎实认真做好本辖区水利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第一次水利普查文件精神,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分级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