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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第五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机关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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