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时间
2010年5月31日前在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四、基本药物品规遴选
基本药物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统一采购价格等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基层机构在中标目录范围内根据常用、价廉、效高、规格实用的原则,以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为单位每种药物选定1-2种品规。市药品质量专家组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
五、统一配送企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中标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对配送企业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在配送中向采购机构、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回扣、赞助、提成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药品配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本药物使用
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品增补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临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并将价格信息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
七、结算方式
药品款项由基层医疗机构与确定的配送企业自行结算。
八、完善财政补偿机制
根据《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新财社〔2010〕64号)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实行药品零差率进行补偿。根据基本药品销售收入基数,按照15%的加成率计算药品补偿金额。根据测算结果分别由财政和基本医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基本医保基金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结算。由财政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药品零差率补偿额的80%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