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授予“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三)首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名单。
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参照上述认定条件,本着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区均衡性的原则,研究确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园区等40家为我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详见附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1.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规划指导、认定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协助省发改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2.建立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各示范区按季度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汇总整理。
3.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动态管理,对两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较差的,取消“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二)加强政策支持。
1.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不含宁波)一经认定,通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
2.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用地空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对确有用地困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如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政策且与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可办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手续。
3.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等。
4.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金融机构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企业开展股权、收费权、专利权质押和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加强人才支撑。
1.鼓励高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合作开办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训基地,符合有关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给予优先安排。各市县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配套补助。
2.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根据需要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当地政府应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