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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
(省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引导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服务业集聚发展是世界性潮流。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发展迅速,形成了许多服务业集聚区。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还处于成长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借鉴,缺乏规划指导,缺乏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保障,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存在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等问题。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形成服务业企业资源共享、集聚互动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拓展区域经济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有利于强化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形象,有利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此,必须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发挥带动作用,引领全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要求,顺应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趋势,立足基础、突出特色、集约节约、多方参与,选准发展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将其打造为服务业发展的新高地、城市功能的新载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
  --立足发展基础。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服务业发展的条件和发展态势,选择确定创建的重点对象。
  --突出特色优势。各地在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过程中,必须立足自身比较优势,突出发展重点,强化地方特色。
  --坚持集约节约。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要着力强化资源整合和设施共享,鼓励利用旧厂房、旧民居等存量土地,引导紧凑布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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