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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七)是否存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等行为;

  (八)从事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时,是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巡查期间海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第十条 海监机构在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船艇船上GPS船位监控终端必须处于全时开通状态。

  省总队中心电台在:9101 KHZ全时收听、7560KHZ定时通播,执法船、艇单边带电台可在以上的通信频道与省总队中心电台保持通信联系。

  第十一条 海监机构进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过程中,要规范填写《执法巡查日志》,进行摄影、录像,保存影视资料,并制作无居民海岛基础资料,基础资料的制作标准另行公布。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更新基础资料,并说明变化情况。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执法巡查日志》中载明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

  第十二条 各级海监机构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分别对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将全年影像资料制作成光盘,逐级上报,于翌年的1月底前报送省总队。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季报表、半年度工作分析、年度总结与本机构海域岸线巡查工作情况同时报送。

  第十三条 省总队用GPS船位监控系统对全省参加执法巡查的执法船艇进行适时监控,每季度派员到各级海监机构检查巡查日志和GPS船位终端记录资料,每季度对各海监机构执法巡查工作的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并及时予以通报。

  市级支队用GPS船位监控系统对辖区内执法巡查的执法船艇进行适时监控,每季度必须派员核查辖区内大队的巡查日志和GPS船位终端记录资料,并进行专项记录。

  GPS船位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巡查日志和GPS船位终端记录资料,作为省总队评价海监机构巡查工作成效以及作为安排巡查工作经费和燃料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海监机构应当建立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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