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海监支队、大队的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总队及其直属支队应当对我省辖区内领海基点海岛和星仔岛周围的10个无居民海岛每半年巡查1次以上。
(二)设区市海监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支队)负责本辖区海湾外无居民海岛的巡查工作,应当每半年用执法船巡查1次以上,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海监大队(以下简称县级大队)的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县级大队负责本辖区海湾内无居民海岛的执法巡查工作,应当每季度用执法船巡查1次以上。
对已经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各级海监机构应当适当增加巡查频度,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行为处于有效监管状态。
对省厅规划的典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无居民海岛,由承担监管职责的海监机构每个月用执法船艇巡查2次以上。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方式:以执法船艇绕岛巡视检查为主,必要时执法人员应登岛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加强执法船艇的统筹使用,尚未配置执法船艇的海监机构可以借用或租赁满足巡查需要的船艇进行执法巡查。借用或租用船艇进行执法巡查的,必须事先报经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报告时应当说明拟执行的任务、时间、范围以及拟借用或租用船艇的船名号等有关情况。执行任务时,应当悬挂海监行政执法标志;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卸下船上的执法标志,并向批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使用观测系统对辖区无居民海岛进行日常观测的,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观测记录。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
(二)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三)是否有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采石、挖砂、伐木或者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和开展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确定的内容保护和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相关规定,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