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规则有关词语的内涵:
(一)岸线包括大陆岸线和有居民海岛岸线;
(二)海岸线及其周边海域包括海洋保护区、生态监控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
(三)海洋开发行为:包括围海、填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海砂开采等涉海工程项目建设和海洋倾废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监机构岸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闽海监〔2007〕5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结合我省无居民海岛地理分布、资源情况和开发现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
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观测系统对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对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以下的无居民岛礁以及低潮高地,各海监机构也要参照本规则加强监管。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应当遵循频度保证、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巡查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