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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总队中心电台在:9101 KHZ全时收听、7560KHZ定时通播,执法船、艇单边带电台可在以上的通信频道与省总队中心电台保持通信联系。

  第十二条 海监机构进行岸线巡查过程中,应当规范填写《岸线巡查日志》,必要时应当进行摄影或摄像,并保存好影像基础资料。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岸线巡查日志》中载明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

  第十三条 县级大队应当每个月对巡查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巡查月报表》,于翌月3日前上报市级支队;每年度应当对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翌年1月20日前上报市级支队。

  市级支队应当每个月对辖区县级大队以及支队本级巡查情况进行汇总,于翌月5日前上报省总队;每季度对辖区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下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总队;每年度对辖区的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翌年1月30日前报省总队。

  省总队直属支队的月报表、半年度分析和年度总结应当分别于翌月5日、7月10日、翌年1月30日前直接报省总队。

  第十四条 省总队用GPS监控系统对全省执法巡查的车辆、船艇进行适时监控,每季度派员到各支队、大队检查巡查日志和GPS车辆、船位终端记录资料,每月度、每季度、每年度对各海监机构执法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进行汇总,并及时予以通报。

  市级支队用GPS监控系统对辖区内执法巡查的车辆、船艇进行适时监控,每个月必须派员核查辖区大队的巡查日志和GPS车辆、船位终端记录资料,并进行专项记录。

  GPS船位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巡查日志和GPS车辆、船位终端记录资料,作为省总队评价海监机构岸线巡查工作成效以及工作经费安排或燃料补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海监机构应当建立岸线巡查工作责任制。

  对未完成巡查任务或者弄虚作假的,以及执法人员在岸线巡查中不按规定记录并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已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09〕1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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