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大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
第七条 岸线巡查方式和频度要求:
(一)省总队直属支队应当每半年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一遍以上;
(二)市级支队应当每季度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一遍以上:
(三)县级大队应当每个月利用执法船艇或者车辆对辖区内的岸线及周边海域巡查两遍以上。
对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重点岸线要列入巡查重点,各级海监机构适当增加巡查频度。
使用观测系统对辖区岸线及周边海域进行日常观测的,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观测和记录。
第八条 岸线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面监控辖区内填海、围海、涉海工程等海域使用活动,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监视,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海砂开采涉海工程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而污染海洋环境、损害海洋生态、扰乱海域使用秩序行为的监察,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四)加强海底电缆管道执法,对新建海底电缆管道加强监视,对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船舶抛锚或者生产作业活动的应及时驱离,对涉嫌违反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取证、依法处理;
(五)对其它海洋开发活动也要加强监视监管,全面履行海洋行政执法职能。
第九条 岸线巡查工作的目标: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海洋开发活动现状,建立和完善海洋开发项目档案和岸线基础资料;岸线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更新影视资料;
(二)依法制止和查处所发现的违反海洋法律法规的各类海洋开发活动;
(三)完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监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巡查期间海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海监机构在执行岸线巡查过程中,执法船艇、车辆的GPS监控终端应处于全时开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