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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海渔〔2010〕258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

  为做好我省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巡查工作,有效监控沿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巡查日志(略)

  ⒉福建省海监机构执法巡查统计表(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大海洋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海洋监察职责,有效提高海洋违法行为的发现率,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岸线巡查工作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执法船艇、执法车辆及观测系统,对海岸线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开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海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岸线巡查工作应当遵循频率保证、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域岸线巡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具体负责岸线巡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在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 岸线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岸线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海监支队、大队的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海监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支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县(市、区)海监大队(以下简称县级大队)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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