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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

  (一)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所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4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按季返还。

  (二)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至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游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至2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销售收入等材料。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至30万元,时间3年。

  (四)我市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且作为主要投资方,在本市申报、或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分两期支付,首期在作品获相关部门发行、播放许可后支付50%;二期在播放结束后支付。

  (五)我市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作品,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和动画卫星频道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20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奖励;排名11位至2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的1.5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我市动漫企业在我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电影在电影院线放映的,按其票房到账收入的5%进行奖励(以国家登记注册的院线统计数据为准),奖励总额最高至100万元。

  动画电视电影播出奖与销售收入奖励不同时享受,如有重复,按照从高的原则给予奖励。申请奖励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发行许可证、播出或上线合同、收视率证明、银行账单等材料;外包收入以人民币结算的,将人民币按结汇汇率折算成美元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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