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部分行政审批职权职能分工的通知
(闽体政[2010]9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全民健身条例》,同时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工作,结合目前我局各处室职能分工情况,针对部分行政审批职权的职能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
全民健身条例》 第
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此,我局依法具有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审批职权,由局群体处负责实施。
二、原由省体育总会秘书处承担的关于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和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等三项行政审批职能,改由局群体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