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0〕5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 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09]151 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油、糖、肉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享受财税[2009]151 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省级粮油储备企业
(一)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以下直属库
福州直属库
福清直属库
宁德直属库
莆田直属库(涵江库区、梧梓库区)
仙游直属库
泉州直属库
晋江直属库
南安直属库(直属库、华源库区)
龙岩直属库
漳平直属库
将乐直属库
永安直属库
南平直属库
建阳直属库
光泽直属库
安溪直属库
蒲口直属库
长乐直属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