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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殴打他人,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他人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故意伤害他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故意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故意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故意伤害他人的;

  2、故意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故意伤害多人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猥亵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2、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或精神失常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强迫交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名称】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3、强迫交易财物数额较小或者非法牟利较少的。财物数额小,指数额在二百元以下。非法牟利较少,是指非法牟利在100元以下。

  4、强迫交易未遂或后果轻微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

  1、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

  2、在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3、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盗窃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一百元以下的;

  2、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四百元以上的;

  2、多次盗窃或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6、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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