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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诬告陷害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或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的;

  2、借题发挥,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或重新编构新的事实或情节,造成社会影响的;

  3、栽赃陷害,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足以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曾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6、当众做有损人格、污秽证人及其近亲属衣物等侮辱行为的;

  7、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进行殴打、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利用职权对其降薪、扣薪、降职、辞退等其他报复形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发送淫秽信息;

  2、发送侮辱信息;

  3、发送恐吓信息;

  4、发送违法信息;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曾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4、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侵犯隐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隐私和活动进行偷看;

  2、对他人的隐私和活动进行秘密摄录;

  3、对他人的谈话或者通话等进行秘密收听;

  4、以文字、语言将他人隐私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行为:

  5、通过媒体、信函、短信、网络等书面方式散布。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4、为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5、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6、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7、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殴打他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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