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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乞讨所得数额较大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

  2、初次进行乞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节:

  1、多次进行乞讨的;

  2、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3、有殴打、辱骂被乞讨人情节的;

  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人身安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曾因威胁人身安全,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

  5、因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6、威胁未成年人、妇女人身安全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侮辱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侮辱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等;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跨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以暴力对他人身体进行殴打、伤害,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7、强行扒开妇女衣裤当众羞辱的;

  8、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的;

  9、侮辱妇女、未成年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诽谤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诽谤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并言语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

  2、捏造并以文字、图形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

  3、借助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4、利用小说作品捏造、传播虚假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曾因诽谤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4、捏造事实令人发指,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

  5、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6、诽谤妇女、未成年人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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