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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结伙斗殴而参与,但未动手,未持械的人员;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在校的学生之间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结伙斗殴而积极参与的人员;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五十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百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

  2、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5、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6、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五十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百元以上的;

  7、曾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以上的,又因寻衅滋事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能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确实出于防身的需要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出于非法的目的而携带,尚未造成后果的;

  3、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受过行政处罚以上的,又实施同一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违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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