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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3、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首聚众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2、为首聚众在省、市、县(区)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寻衅滋事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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