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劳社发〔2010〕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至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0]90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80元,月门诊医疗费调整为34元;四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门诊医疗标准调整为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