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四)为关联方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风险补偿资金计算表(见附表二)
(三)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六)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证明文件、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工信委。
(二)市工信委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方案,于4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审核。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进行联合审核后,确定给予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并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下文。在下文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委向其说明情况,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初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如有违反,将按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经〔2008〕53号)同时停止实行。
附件:1.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计算表
附件1: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年度
机构名称(公章): 金额:万元
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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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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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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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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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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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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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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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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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
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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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加权
平均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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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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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日平均
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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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
补偿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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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风险
补偿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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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以上申报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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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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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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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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