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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抽选步骤

  第一,分城区编制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录。农业生产单位是指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从事种植业类生产经营的公司、农场、园艺场、果园;从事林业类生产经营的公司、林场、苗圃、园艺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是指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生产者;各类别生产大户的规模标准参照《广西各类别农产品生产大户规模标准》,通过各种方式向南宁市农业、农垦、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掌握两类农产品在本辖区的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单、产品产量和销售收入、代表规格品产量和销售收入、生产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农业生产单位名录(抽样框)。

  第二,抽选调查样本。各城区根据确定农产品调查类别和拟定的代表品的销售收入降序排队,从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录中分类抽选调查样本,在排序前5名的生产单位中选取2个生产单位作为调查样本。2010年南宁市共调查蔬菜类产品23个,苗木类产品9个。按照调查每个产品抽选2个调查单位的原则,共抽选64个调查单位。

  四、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整个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样本抽选阶段,二是新抽选样本网点的布置与落实阶段。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样本抽选阶段

  (一)2010年7月中下旬,完成各城区辖区内各调查类别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大户)的摸底调查工作,分类别分代表品编制生产单位抽样框,抽选调查单位,拟定调查样本方案并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准。

  (二)2010年8月底前, 完成各城区辖区内所有农作物调查所在村进行的调查摸底,按照农产品销售金额对村进行排队。选取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村和农户,并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准。

  (三)2010年9月,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完成各城区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网点的审批工作。

  第二阶段:新抽选样本网点的布置与落实

  (一)2010年9-11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复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样本方案,选聘辅助调查员。并在10月前,对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布置试点调查工作;10月份进行试点调查;11月2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11月底前,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户样本方案,落实辅助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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