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农产品调查类别和代表品
1.确定调查类别。按照“确定重点,分步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调查类别逐年增加,最终覆盖南宁市主要农产品分类。根据《2010年广西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轮换实施细则》,2010年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类别暂定为蔬菜和苗木。其中:调查23个蔬菜类代表产品价格,调查9个苗木类代表产品价格。
2.确定代表品及其规格。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统一确定的调查类别,参照国家规定的“某一基本分类代表品产值之和占该基本分类产值的比重必须在80%以上”的原则,拟定各类别的代表品品种,其规格为统级中等产品。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抽选步骤
1.抽选调查县(区)、乡镇
(1)收集整理生产规模资料。按照蔬菜和苗木两大类别收集并整理2009年全市各城区各类别主要产品产量资料。
(2)编制分城区,分乡镇排序表,确定生产大县、乡镇。根据全市各城区2009年农产品产量,编制《分类别农产品产量分县排序表》(降序)和《分类别农产品产量国家调查县排序表》(降序),以各类别农产品产量排名前列的区作为生产大区,并用同样方法确定排名前5位的生产乡镇。
(3)确定调查乡镇。根据上述2个调查类别,逐一比较全市分县排序表和分乡镇排序表,共抽选16个乡镇的46个非农户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蔬菜类产品价格,抽选9个乡镇的18个非农户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苗木类产品价格。
2.抽选调查样本
(1)抽选调查样本的原则。一是从生产者抽选。从直接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出售者抽选调查样本。为确保采集到真实的生产价格数据,调查样本应是直接生产出售该类别农产品的生产单位。从生产者采价确有困难的农产品,可采取向行业协会、经销商或加工企业采集该类产品生产者出售的原始价格,但行业协会、经销商收取的服务费或加工企业支付的运输、包装、加工费用和税收等项费用必须予以扣除。试行从非生产领域采价的产品,在正式实施调查之前,进行一次试点调查;在总结试点调查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从非生产领域调查采价工作。二是以农业生产单位为主。重点抽选农业生产单位,在没有农业生产单位或数量较少时,抽选生产大户。三是地区分布平衡。要避免从同一乡镇或村抽选同一代表品的两个调查样本,要尽量考虑到交通条件、生产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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