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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安监字〔2010〕6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四、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中的“3.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修改为:“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深圳无自有仓储企业的,至少需配备初级安全主任1名;在深圳有自有仓储企业的,至少需配备中级安全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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