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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以及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第五条 珠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每两年对孵化基地考核一次。已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直接认定为孵化基地。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享受珠海市扶持留学人员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创业园,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企业认定证明;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各孵化基地对留学人员企业入园资格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择优入园。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名单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经批准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留学人员实施的创业项目经本人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8-15万元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或最高1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大力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基础上,高新区管委会给予1:1匹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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