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评查机关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四)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案卷;
(五)按照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审查并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六)听取被评查机关对初评结果的意见;
(七)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评查结果。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主要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等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不定期评查由评查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被评查机关评查时间和要求;
(二)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形成评查结果;
(四)将评查结果反馈被评查机关;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评查结果。
第九条 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是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即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般标准是针对基础标准合格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具体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