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七届1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六月二日
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牵头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评查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七条 定期评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评查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评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