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眉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信息化管理及无线电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给市安全监管局。
(六)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强产业园区牵头服务,统筹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