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