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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承担所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

  (三)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指导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执行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九)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工作,及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十)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省在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二)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区、县国资委(局、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委直属企业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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