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将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指导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五)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资本收益解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