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5.危险化学品:加强以防范液氯、液氨、燃油、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监管。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严格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质监局。
6.民用爆炸物品: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7.烟花爆竹: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生产季节的特点,深入开展“三超一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8.冶金:认真检查企业对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各类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安全可靠。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质监局、市工商局。
9.水上交通:贯彻《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涉水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砂石船、旅游船、自用船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加强客(渡)船舶签单管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等行为;深化打击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整治活动,开展辖区内自用船、渔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自用船舶无证无照、非法载客、冒雾、夜航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旅游局。
10.消防安全:深入推进以城市区域、风景名胜区、重点森林防火乡镇和森林景区、广大农村地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