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抓好“两个重点、三个关键”(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巩固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10年8月10日-11月30日
四、专项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开展学习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贯彻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切实把学习贯彻活动抓细抓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二)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情况;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学习情况;各类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通过查看文档记录、实地访问调研、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组织回访,推动各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运行、完善、落实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对限于客观条件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落实监控责任,提出治理计划,落实治理步骤和具体时限。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集中公告、督办、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打击效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打击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关闭等措施;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