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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当前,全国、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我市也发生了洪雅县“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近期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川机发206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0号)、《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1号)和《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2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一岗双责”的配套责任制度,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发生事故突出的单位实行行政问责,让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成为刚性的体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切实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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