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0〕63号)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规章,加强并完善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的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临床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北京市卫生局计划成立“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对本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贯彻和培训。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市卫生局委托的相关任务。
二、“委员会”委员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医疗器械管理专家、医学工程技术专家及相关学科临床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三、“委员会”设立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安全专业委员会、临床信息专业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组。
四、“委员会”委员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规,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请各医院负责本医院推荐专家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2010年8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医疗器械管理专家、医学工程技术专家的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电子表格可在北京卫生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网址:
www.bjhb.gov.cn)
联系人:刘宇宏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