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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措施费专用存款帐户,专门核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取、支用和结存情况。专用帐户纳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财务管理,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按月复核结账,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该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报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银行暂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获得“天府杯”优质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和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及费率测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合同价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现场评价单位

人员签名

现场评价单位

人员签名

 

 

 

 

 

 

 

 

 

 

 

 

总 分

 

等 级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

 

是∕否

 

工地地面是否做硬化处理

 

是∕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总费率

 

基本费率(%)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现场评价费费率(%)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总费率(%)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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