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0日前要续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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