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区、市)政府检查(2010年9月1日-10月15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抽查检查(2010年9月1日-10月15日)
在各县(区、市)、开发区检查的同时,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市级抽查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
(五)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综合督查指导(2010年10月15日-11月15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各县(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集中督查。对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六)“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2010年11月15日-12月15日)
各县(区、市)及市直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各县(市、区)和市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区、市)及市直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的每个阶段,市级综合督查组和市直行业部门检查组都要深入各县(区、市)和本行业领域基层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督查检查情况要在督查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至市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去年专项整治工作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