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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意见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严格控制上限罚款,原则上控制在法定中限,其他的罚款阶次也要相应相应下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至少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第七条 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选择中档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范围实施处罚。

  第八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低档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中档范围或高档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高档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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