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林字[2010]40号)
各县(市)林业局、区农林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