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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且未造成使用者伤害,或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生产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以及时纠正、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的;
3、生产的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无安全隐患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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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
2、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造成使用者伤害,或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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