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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未造成使用者伤害,或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质量合格的;
2、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3、属于擅自在第一、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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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造成使用者伤害,或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属于擅自在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3、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生产医疗器械的;
4、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的。
| 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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