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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态度较好的;
2、药品零售企业向无证人员出租、出借柜台或者给无证人员代销药品,涉及的药品系合法企业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3、药品批发企业首次向无证人员提供发票和相关手续的,所经营的药品系合法企业生产且质量合格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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