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 罚 依 据
违 法 程 度、违 法 情 节
处 罚 基 准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
2、违法行为时间短,情节轻,涉及面小的;
3、提供者非故意,且不知道属于假劣药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较重
1、提供者明知其为假劣药品的;
2、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存在主观故意事实证据的;
3、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一至二倍的罚款。
严重
1、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假劣药品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仍发现严重缺陷但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严重缺陷两至三项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
2、缺陷条款已经影响了药品质量,导致假、劣药品出现,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或建议国家局撤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