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向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局政策法规处对该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认为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行政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局政策法规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局政策法规处认为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 提出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方能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不定期对局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