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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交法规〔2010〕91号)


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现将《长沙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在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含本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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