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人数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人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等级证书,越范围服务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人数5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人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章 公共游泳场所
第一节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
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3、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4、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5、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
6、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处罚基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