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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一节 《全民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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