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体规字[2010]1号)
各区、县(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长政办函[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一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